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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卓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二部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卓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90********,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现住晋江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8日被晋江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8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卓某某醉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晋江市**镇**村路段时,被晋江市公安局执勤人员当场查获。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不起诉人卓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0.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闽******号小型轿车。

2.书证:查获及破案经过、身份信息、酒精含量吹气检测结果单、强制检定合格证、车辆信息、机动车驾驶证与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工作说明等;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晋江市公安局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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