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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卓某某开设赌场案)_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公诉刑不诉〔2015〕11号

被不起诉人卓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6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万宁市**镇人,无业,住**镇**路**号。因本案,于2014年7月4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卓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审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4年3月份开始,被不起诉人卓某某在万宁市**镇**路**号铺面利用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并聘请吴某某当服务员。在经营过程中,于2014年6月4日21时许,被公安民警查获。民警当场抓获参赌人员4名,查获电子游戏机14台(其中麻将游戏机6台、炸金花游戏机2台、老虎游戏机6台)、赌资人民币600元。经万宁市公安局治安大队认定,所查获的14台电子游戏机中有12台属于赌博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一是被不起诉人经营的赌场规模小,涉案赌资较少,社会危害性不大;二是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卓某某不起诉。

扣押到的赌资人民币600元属于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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