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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卓某某拒不执行裁定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一部刑不诉〔2020〕353号

被不起诉人卓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2017年7月1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7月6日因殴打他人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日。因本案,于2020年4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卓某某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4日,被不起诉人卓某某因拖欠王某某货款124000元而被王某某起诉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9年3月15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裁定卓某某归还王某某货款124000元及相关利息。之后,卓某某未自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某某于2019年8月14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19000元及相关利息。萧山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向卓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因卓某某未履行执行款,2019年8月21日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并查封了卓某某名下的浙A5Z***、浙A29***、浙AQ3***、浙AZ9***四辆汽车,工作人员多次电话、短信联系卓某某,卓某某拒不移交车辆,致使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无法执行。

 案发后,卓某某于2019年11月21日委托家属与王某某达成协议,由卓某某付给王某某102000元后结案,王某某表示谅解,放弃追究卓某某刑事责任。2019年11月21日萧山区人民法院结案,卓某某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2020年4月25日被不起诉人卓某某经公安人员电话联系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供述、萧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送达回证、执行调查笔录、结案通知书、谅解书、案发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并退清执行款,取得对方谅解,且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730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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