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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卓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桂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卓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临时寄押在衡阳市女子看守所,2019年2月21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9日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建华,湖南天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卓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19日、自2020年3月5日至4月2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2月6日至12月20日、自2020年2月20日至3月5日、自2020年5月3日至2020年5月1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份,被不起诉卓某某作为郴州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的法人代表,承包桂阳县**市场装修工程后,将该工程中的泥工、木工发包给被害人胡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人。2015年7月份,工程完工后,因桂阳县**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其工程款,卓某某资金链断裂,其便未支付民工劳动报酬。2015年11月4日,桂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桂阳县人社局”)向郴州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报送相关材料并派员到桂阳县**队接受询问。2016年1月15日,桂阳县人社局向该公司下发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于一个工作日内支付所欠43名劳动者工资404485.18元,并于2016年1月19日以书面形式报送桂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卓某某均签收上述文件,但未按规定报送材料,接受询问,也未支付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去往了外地,公安机关立案后,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让其来桂阳县公安接受调查,其均没有来。

2019年2月13日,被不起诉人卓某某在湖南省衡阳市衡阳东站月台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截止2020年5月6日,被不起诉人卓某某及家属已筹资支付了大部分所欠民工工资,剩余的欠薪164200元也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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