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卓某某,绰号“**”,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住雷州市**街道***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
雷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7年8月19日凌晨0时左右,“曲街鑫”酒后到原西湖大道车管科附近的温州城发廊按摩,由于温州城发廊未能接照“曲街鑫”要求提供服务,“曲街鑫”便谩骂、恐吓温州城发廊员工。温州城发廊员工便电话联系老板肖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等人赶回到温州城发廊,“曲街鑫”也以温州城发廊员工欺负他为由,电话联系陈某某(另案处理)及犯罪嫌疑人卓某某等人到温州城发廊。由于陈某某、卓某某等人与温州城发廊方人员相互认识,陈某某、卓某某便劝说“曲鑫街”离开。不久,“曲鑫街”又独自一人返回温州城发廊门口处叫嚣谩骂温州城发廊老板、员工等人,站在该发廊里面的黄某某等人便追赶殴打伤“曲街鑫”,后“曲街鑫”便纠集陈某某、卓某某等人报复温州城发廊人员。陈某某、卓某某便先到温州城发廊交涉赔偿“曲街鑫”被打伤的医药费,但双方都未能达成一致。陈某某、卓某某便纠集多名人员用石头将温州城发廊玻璃砸打烂,紧接着三名男青年共骑一辆双缸鹰摩托车持枪向温州城发廊方人员进行射击,当场击中追赶打砸玻璃门的黄某某右眼。经雷州市公安局公安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的伤情已达重伤,伤情达五级伤残。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雷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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