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卓某某,女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41956********,黎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住**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万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8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万宁市公安局于同日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4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卓某某在万宁市万城镇镇北街**小卖店与老板黄某某协商退货。因黄某某不愿退货,双方发生争执打架,被害人陈某某在旁制止时被卓某某持竹质烟筒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卓某某三儿子李某某代表其母亲向陈某某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等费用29666元人民币,双方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已经赔偿被害人陈某某医疗费且取得了谅解,双方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万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万宁市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陈更明
书 记 员:吴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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