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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卓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262号

被不起诉人卓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镇******。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20年5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卓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清吧”内喝酒,期间因其搭讪隔壁桌女生与被害人何某某、陈某甲等人发生口角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卓某某与何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后三人均已被行政处罚)发生肢体冲突,在卓某某上前理论时,陈某甲率先给了卓某某一巴掌,后卓某某站在桌子上用脚蹬踹对方,致使何某某受伤。

2020年5月20日1时24分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赶至宝安区**街道**“**清吧”,在现场将被不起诉人卓某某抓获。经鉴定,被害人何某某受伤情况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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