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秀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卓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60********,汉族,文盲,出生地与户籍地均为莆田市秀屿区,现住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16时54分许,被不起诉人卓某某和被害人黄某某因土地纠纷在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家中引发口角纠纷,后被害人黄某某用手殴打被不起诉人卓某某的头部致使其后退倒地。被害人黄某某欲离开时,被不起诉人卓某某从地上捡起一个地瓜掷向被害人黄某某的胸部,被害人黄某某遂返回再次推打被不起诉人卓某某,致使被不起诉人卓某某倒地。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卓某某体表委托部位未见新近损伤。
2020年1月23日,被害人黄某某对被不起诉人卓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2020年2月4日,被不起诉人卓某某经电话通知后到莆田市公安局东庄派出所配合调查时被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卓某某故意非法伤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卓某某认罪态度好,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可以认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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