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浈检一部刑不诉〔2020〕Z26号
被不起诉人卓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出生地广东省**,身份证号码4452221997********,汉族,初中,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人,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镇**村**村**号,现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工业西路**大厦**房。被不起诉人卓某某于2017年5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刑事拘留, 2017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 2020年5月14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卓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3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卓某某因其朋友谭某某与罗某某发生矛盾,便与刘某某成(另案处理)及 “鸡蛋”、“龙某某”(绰号,不知道其真实姓名)等人在韶关市浈江区东堤北路“七天连锁酒店”对面路边对罗纯及其友丘学轩实施殴打,并用带去的铁棍砸丘学轩所驾驶的小型轿车。
经鉴定,丘某某、罗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丘某某被损坏的价格为575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卓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卓某某案发后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卓某某不起诉。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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