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乃检公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卓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2211973********,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路**号,住乃东区**社区**,无业,因涉嫌盗窃罪,经乃东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6日被乃东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乃东区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乃东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
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2019年7月初的某一天,王某某(另案处理)到格桑路百益超市对面巷子内上班时看到**中心**商场内放有藏式茶几等家具,心想这些家具一直放在那里,觉得有点浪费,就产生了盗窃念头。2019年8月21日晚上21时许,王某某(另案处理)叫上卓某某一起到家具城内偷家具,走到家具城一楼大厅,分两次把大厅内的两张藏式茶几、一组藏式柜子装到三轮车上运回自己家里。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卓某某客观上虽然实施了帮助王某某(另案处理)搬运赃物的行为,但其主观上不具有盗窃故意,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其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不构成盗窃罪。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卓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卓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乃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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