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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卓某某盗窃案)_碌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碌曲县人民检察院

碌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碌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61987********,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碌曲县,住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碌曲县****行政村第**自然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碌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碌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日,被不起诉人卓某某开着借来的银灰色的双排昌河牌轻型普通货车,来到加某某的牧场上,乘着牧场无人,从羊圈里赶走32只羊,分两次将这32只羊拉到尕海镇尕秀村其格塔(卓某某的岳父)家院内圈养,骗其格塔说羊是自己买来的。之后,卓某某又将羊赶到其格塔的夏季牧场上,让其帮忙放养。过了几天后,被不起诉人卓某某得知自己被碌曲县公安局寻找,便主动投案,并退还了被害人加某某的32只羊。经调查发现,被害人加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卓某某系父子关系,原本在一起生活,因家庭纠纷,于2016年左右另行与他人生活,但家庭财产并未分割。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卓某某虽然以秘密手段窃取财物,财物价值也已达到较大标准,但本案中,被害人加某某和被不起诉人卓某某系父子关系,卓某某在加某某管理的财产中有法定份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在审查起诉期间,被害人加某某一再请求司法机关对其儿子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且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卓某某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退还财物,得到被害人书面谅解。综上,被不起诉人卓某某盗窃家庭成员的行为不作犯罪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对卓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碌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安机关认为本院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复核。

   

碌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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