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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卓某某盗窃案)_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福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卓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42000********,布依族,高中文化,水电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村**庄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福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4日被福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卓某某在位于福泉市**村**庄组被害人罗某某家中,趁罗某某让其帮忙绑定银行卡充值微信零钱之机,盗窃罗某某微信钱包内7000元钱充值到自己手机“幸运彩票”APP内,并将7000元钱全部用于投注。案发后,卓某某亲属已对被害人罗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罗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与被害人罗某某系寨邻及亲戚关系,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双方自行和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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