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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卓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2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19日被首都机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首都机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首都机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卓某某于2019年9月16日5时45分许,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二层西侧急救室门口座椅区,趁人不备之机,窃得被害人邓某某放在身边的华为mate9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150元。

被不起诉人卓某某于2019年9月18日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现赃物已起获并发还,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卓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赃物已归还,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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