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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卓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卓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66********,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慈利县**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1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卓某某来到慈利县**村**组谷某某家,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谷某某放在一楼卧室床头柜上钱包内的现金盗走2900元。

2020年6月11日,卓某某主动到慈利县公安局通津铺派出所投案,并退还被害人谷某某现金2900元,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领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文某某、阳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谷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双方达成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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