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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卓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卓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小区**栋**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来宾市公安局来宾华侨管理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韦海涛,广西信尔泓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来宾华侨管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卓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被不起诉人卓某某经蒙某某推荐,使用本人真实身份信息在隆盈天下平台上以1600元的价格购买4个团购包加入“隆盈天下”传销组织,后发展苏某某、莫某某、凌某某、覃某某等人。卓某某加入传销组织后,发展下线人数达三十人以上且层级过三层,非法获利88543.14元,在传销体系中还负责给新人授课等工作,在体系中起到组织、领导的作用。2019年9月18日,卓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出违法所得88543.14元,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是从犯、并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卓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88543.14元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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