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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卓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温检四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卓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0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底至2020年5月29日,被不起诉人卓某某在“王者荣耀”游戏排行榜上公布自己的QQ号等联系方式,吸引不特定的玩家找其代练,后收取费用后不提供代练服务且拉黑被害人,诈骗走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3000元。

被不起诉人卓某某于2020年6月11日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镇**号门口被温岭市公安局箬横镇派出所民警抓获。被不起诉人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现被不起诉人卓某某已经退还所骗得的财物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谅解书等;2、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情况说明等;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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