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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卓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9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大仲村镇**村2016年因吸毒被兰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17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1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被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1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4、5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卓某某到罗庄区沂堂镇迷龙村“二孩”处购买200元钱冰毒交给卓某甲吸食,大约十天后的一天,卓某某到迷龙村“二孩”处购买300元钱冰毒交给卓某甲吸食,七八天后,卓某某到罗庄区沂堂镇迷龙村“二孩”处购买300元钱冰毒交给卓某甲吸食。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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