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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卓某某赌博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洞检公诉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卓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经商,群众,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东莞市**镇**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19年6月27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尹啸,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卓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29日、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洞口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梁任国(已起诉)2017年至2019年3月期间,在赌博网站上注册总代理,开设会员账号提供给其下线刘某某、谭某甲、张某某等人投注六合彩,还通过微信接收六合彩码单,共接受六合彩投注150余万元。其中谭某甲(已起诉)通过微信接受“下线”谭某乙、谭某丙、谭某丁、肖某某等人六合彩投注10余万元,通过网站报给梁某某38332元,其余7万余元通过网站报给了另一个“上线”卓某某。谭某甲自己还向卓某某投注六合彩10余万元,总共向犯罪嫌疑人卓某某投注2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洞口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被不起诉人卓某某的有罪供述,没有扣押到任何码单,微信及支付宝账目往来不能排除有其他经济往来,故卓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卓某某不起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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