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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卓某某运输毒品案)_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卓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号,现住海南省文昌市****小区****单元**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7月26日被文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文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卓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文昌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19日至2月17日;自2020年3月17日至4月1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16日至5月30日)。

文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10日22时许,陈某某(已提起公诉)通过手机微信联系苏某某(已提起公诉)表示想要购买毒品“K粉”和“开心水”,两人最终商定购买毒品的数量为5包“K粉”和5瓶“开心水”,陈某某告知苏某某可以将毒品藏放入奶粉罐中带过海关,再由广东省深圳市通过快递将毒品寄送至海南省文昌市(收件地址:海南省文昌市******店,收件人:卓某某,收件人联系电话为陈某某本人手机:1351887****,苏某某表示同意。当日23时45分,陈某某通过微信向苏某某转账人民币7200元,作为购买毒品和奶粉的费用以及车费。2019年7月11日19时许,苏某某携带装有毒品的奶粉自深圳市皇岗口岸通过海关由香港进入深圳市,然后将藏放有毒品的奶粉使用优速快递寄送至的海南省文昌市,并将快递单拍照通过微信发送给陈某某。2019年7月12日中午,快递员韩某某将苏某某邮寄给陈某某的包裹派送至文昌市******店,当时该店内无人,快递员韩某某将该包裹放置该店柜台后离开。但经侦查员多方调查取证,未发现该包裹。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文昌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文昌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卓某某事前与陈某某有过共同教唆苏某某实施走私、运输毒品的共谋或行为,也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卓某某明知或应知陈某某与苏某某实施走私、运输毒品行为仍有主动协助收取毒品包裹的行为,因此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卓某某不起诉。

文昌市公安局自被不起诉人卓某某处扣押的涉案手机1部,退回文昌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检  察  官:崔强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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