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陵检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卓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41973********,黎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卓某某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9年1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7日至3月6日,2020年4月3日至4月3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26日至2月7日)。
陵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2月,陵水县**镇*甲桥、*乙桥、*丙桥和*丁桥危桥改造项目负责人胡某某在未确认林某某的爆破公司是否有相关爆破资质的情况下,将以上四座危桥的石头爆破作业承包给林某某(另案处理)。2018年5月至6月期间,林某某雇佣被不起诉人卓某某进行爆破作业,第一、第二次,林某某用一辆小轿车将炸药运至*甲桥,后与卓某某使用炸药对*甲桥处的石头进行爆破,第三次,卓某某在林某某的要求下,将炸药运至*甲桥处并实施爆破;第四次,卓某某在林某某的要求下,将炸药运至*乙桥处,正在准备使用炸药爆破石头时,被**爆破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现后逃离现场。现场查获可疑乳化炸药、可疑硝酸铵炸药、雷管、引爆器等物品。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可疑乳化炸药检出乳化硝铵炸药成分,可疑硝酸铵炸药检出硝酸铵和柴油成分,查获的24根雷管系从海南**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流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卓某某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不起诉人卓某某否认买卖爆炸物,同案人林某某供述购买爆炸物时卓某某是不知情的。另经审查,现仅有同案人林某某供述卓某某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卓某某储存时爆炸物雷管是否达到30根存疑,故卓某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综上,卓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卓某某不起诉。
检 察 长:张 国
检察官助理:姚 勋
书 记 员:许铭桃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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