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卓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卓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49********,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慈利县,住慈利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2019年9月26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卓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16时许,慈利县公安局在慈利县**镇**村开展工作时,被不起诉人卓某某主动上缴疑似火药发射器具一支。2019年9月25日,经张家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疑似火药发射器具认定为枪支。

案发后,卓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户籍资料、抓获材料等书证;

3.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卓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枪支请慈利县公安局依法处置。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