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卓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49********,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慈利县,住慈利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2019年9月26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卓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16时许,慈利县公安局在慈利县**镇**村开展工作时,被不起诉人卓某某主动上缴疑似火药发射器具一支。2019年9月25日,经张家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疑似火药发射器具认定为枪支。
案发后,卓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户籍资料、抓获材料等书证;
3.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卓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枪支请慈利县公安局依法处置。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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