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莆城检公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卓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长乐市,户籍地和住址均福建省长乐市**路**号小区**座**梯**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本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卓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2020年1月3日退回补充侦查,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于2019年11月20日、2020年2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底,同案人涂某某(另案处理)向被不起诉人卓某某介绍澳大利亚澳链FCC平台公司基于以太坊技术推出的虚拟币“FCC币”,并称该币和比特币、以太坊一样具有很大的升值空间,将于同年12月18日在广州以每个人民币5.8元发行,发行前可以以每个人民币5.5元的价格卖给卓某某。后被不起诉人卓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共计人民币3410500元给同案人涂某某购买大量“FCC币”。2017年12月,被不起诉人卓某某在莆田市城厢区**大酒店向同案人郑某甲(另案处理)推介“FCC币”,同案人郑某甲等人同意投资该平台并由卓某某指导注册账户及转账购买“FCC币”。该平台的注册会员可以看到其所拥有币的数量及进行交易,并按照一定比例生币。2017年12月18日,被不起诉人卓某某与同案人郑某甲等十余名莆田人到广州参加FCC平台全国启动仪式。同案人郑某甲等人从广州回来后觉得该项目有前景,就在莆田推广该项目。其中,同案人郑某甲自称是该项目在莆田的引入人,陈某某等人充当讲师并宣称该项目能够三个月回本、保证盈利。自2017年12月4日至案发时,同案人郑某甲使用其妻子郑某乙的银行账户向被不起诉人卓某某转账共计人民币8024799元购买“FCC币”。2018年4月左右,投资者手中的“FCC币”开始无人购买。2018年4月至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卓某某转账共计人民币1600000元至同案人郑某甲指定的银行账户,用于回购“FCC币”。
2019年6月12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卓某某在福州市长乐区航城镇一公寓停车场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
本院认为,卓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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