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西检第二检察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单位北京****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企业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街**号院**号楼**层**室,法定代表人邓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邓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进行讯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间,经被不起诉单位北京****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邓某决定,让赵某某(另案处理)通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电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进行抵扣,涉及税额合计47.7万余元,价税合计333万余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单位北京****发展有限公司已补缴涉案税款。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邓某等人的供述;2.证人证言;3.书证;4.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北京****发展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被不起诉单位具有补缴税款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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