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单某华,性别,男,195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23301957********,汉族,小学文化,籍贯黑龙江省庆安县,现住庆安县特教新村,无业。2019年10月4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庆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单某华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7时2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单某华在庆安镇颐康园养老院去吃早餐时,在一楼餐厅门口因刘某财走路慢挡住被不起诉人单某华行走,单某华用手将被害人刘某财推倒在地致使腿部受伤。经庆安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鉴定,被鉴定人刘某财左股骨干下1/3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单某华达成了赔偿受害人刘某财6万元协议。
本院认为,单某华的上述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单某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安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庆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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