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126号
被不起诉人单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85********,汉族,大专文化,连云港**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被不起诉人单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 年6月15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单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单某某向王某某(另案处理)出售装修业主个人信息5174条,得款人民币3500元。
被不起诉人单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已退出违法所得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单某某与王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单某某对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单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台市公安局扣押的被不起诉人单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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