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单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80********,汉族,大学本科,济南**置业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小区**号楼**单元**号,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不起诉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署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单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天桥区新黄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恒大滨河左岸小区东门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对单某某采取血样,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3.0±5.6mg/100ml。2020年1月20日被不起诉人单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发破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表现材料;被不起诉人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检验鉴定报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被不起诉人单某某对本院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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