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容城检刑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单某某,男,1987年****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629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容城县,住容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容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7日被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20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单某某驾驶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容城县金台路与板正大街交叉路口时,被容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单某某驾驶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时,其静脉血酒精含量为81.35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单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没有前科劣迹和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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