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362号
被不起诉人单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111974********,汉族,群众,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单元101户,现住址**,青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单某某驾驶鲁******号牌的白色吉利新能源小轿车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长白山路**附近被交警当场查获酒驾。民警发现单某某有饮酒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1mg/100ml,后民警带其到医院进行抽取血样备检。经检测,单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发破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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