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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单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单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号,2020年6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武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武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22时许,单某某醉酒后驾驶黄色冀T****号“凯帆”牌中型专项作业车沿音乐公园由西向东行驶,行至丁字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对其到进行抽取血样检测,经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5.59mg/100ml。

本院认为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被不起诉人单某某的血样酒精含量少,未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故其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害较轻,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且单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其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其本人所在村委会及村民证明单某某在村各方面表现良好,没有参加过法轮功,和邻里之间和平相处,关系都不错,乐于助人,老实本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0条之规定,决定对单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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