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单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镇**村**号,2020年6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武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22时许,单某某醉酒后驾驶黄色冀T****号“凯帆”牌中型专项作业车沿音乐公园由西向东行驶,行至丁字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对其到进行抽取血样检测,经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5.59mg/100ml。
本院认为,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被不起诉人单某某的血样酒精含量少,未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故其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害较轻,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且单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其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其本人所在村委会及村民证明单某某在村各方面表现良好,没有参加过法轮功,和邻里之间和平相处,关系都不错,乐于助人,老实本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0条之规定,决定对单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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