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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单某某危险驾驶案)_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磐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浙江省东阳市**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8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0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单某某酒后驾驶浙G8****小型面包车从磐安县玉山镇往九和乡方向行驶,途经磐安县西南线0公里100米路段时,被磐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测试,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41mg/100mL。后经抽血鉴定,单某某血液的乙醇含量为15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单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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