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单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姑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021983********,汉族,大学文化,系个体经营户,住苏州市工业园区**花园**幢**室(户籍地为苏州市相城区**花园**室)。被不起诉人单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以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单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E9****小型客车从本市西大营门58号出发,途经人民路,行驶至平门地下通道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单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2mg/100ml。

本院认为,单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