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单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02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镇江市京口区**居**幢**室(户籍在镇江市京口区**村**号)。被不起诉人单某某曾因赌博,于2015年5月14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罚款人民币300元。被不起诉人单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1日晚9时许,被不起诉人单某某醉酒后驾驶苏L6****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本市京口区桃花坞丁厨饭店出发,行驶至宗泽路丰泽花园小区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并呼气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81毫克/100毫升。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有如实供述情节,且自愿自认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镇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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