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埇检检朱室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单某甲(曾用名单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021970********,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安徽省萧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楼**村**栋**号,住宿州市埇桥区南关办事处**路**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单某甲酒后驾驶皖******号牌小型轿车沿宿州市埇桥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侧时,被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一大队民警随即将其带至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单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77毫克/100毫升。
2019年12月10日,被不起诉人单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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