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单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4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住甘肃省成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27日被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23日03时00分,被不起诉人单某某饮酒后驾驶京Q****8号小型客车行驶至成县**镇**路处时,被成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单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7.58mg/100ml。
本院认为,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如实供述、初犯、偶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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