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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单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满检一部刑不诉〔2021〕Z8号 

被不起诉人单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7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保定市满城县满城镇**村农民。2020年11月6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满城区**小区。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22时03分许,单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0****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满城区北平路路段**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9.2mg/100ml。

本院认为, 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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