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单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5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镇**村**号, 2020年3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单某某酒后驾驶京N*****号轿车从深州市**镇**村出发沿**村东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村村北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06.36mg/100ml。
2020年3月9日主动到深州市公安局城市新区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综合其之前没有受过任何刑事及行政处罚;此次危险驾驶系初犯、偶犯;经鉴定其酒精含量较低;本人积极认罪认罚;在未经深州市公安局城市新区派出所传唤之前,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等情节考虑,决定对单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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