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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单某某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鄠邑检刑不诉〔2023〕158号

被不起诉人单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281972********,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路**号,住西安市鄠邑区**街道**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5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杨怀亮,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5月12日23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单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8****号小型汽车,沿鄠邑区草堂街道秦岭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比亚迪二厂南门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单某某血液中的血醇浓度为104.8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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