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单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31977********,汉族,研究生文化,长春**模具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吉林省九台市**老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经辽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辽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8日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单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长春**模具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自2018 年以来,在与吉林**铝业有限公司业务往来中,为了能够在资源分配、资金结算、产品售后服务等方面获得帮忙和照顾,该公司总经理被不起诉人单某某先后给付张某某(另案处理)、孟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提成款共计39万元。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本人认罪认罪、认罪态度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单伟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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