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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单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6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市**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2月25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不起诉人单某某从永康新索公司购买了两台具有“嗨购”功能的自动售货机,并事先向运营商杭州猫小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审核、绑定身份信息、银行卡、联系方式等结算、监管手续,成为该公司的下线。被不起诉人单某某在该期间将上述自动售货机摆放在永康市唐先镇杰众汽修、唐先镇大后村副食品店门口,供他人使用“嗨购”功能进行赌博,并从中获利。赌博人员使用手机扫描售货机上的二维码,进入杭州猫小贩公司建立的网络平台,选择“嗨购”功能后支付1元、3元、5元不等的钱款进行押注,以此来博取价格更高的财物进行赌博。被不起诉人单某某开设期间,“嗨购”金额为197535。现已退出全部非法所得及部分赌资共计7万元。

被不起诉人单某某于2019年2月21日经武义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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