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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单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68号

被不起诉人单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78********,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26日再次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单少海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3月30日上午9时许,**镇**村陈某某报警称与同村马某某等人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双方互相殴打,后经公安法医鉴定,马某某、陈某某的伤情均为轻伤二级。经查,兰陵县**镇**村的单某某涉嫌殴打陈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单少海对陈某某有故意伤害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单少海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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