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第二刑不诉〔2020〕1664号
被不起诉人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0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区,住云南省昭通市**区**镇**村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转监视居住。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张某某、单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早上6时许,张某某怀疑其妻子崔某某与杨某某有不正当关系,遂叫来被不起诉人单某某一起,将杨某某约至黄岩区西城街道岙岸村城新大桥下的绿道处,张某某用皮带对杨某某进行抽打,被不起诉人单某某也上前踢了杨某某一脚,后被不起诉人单某某提出索要钱财,张某某以言语威胁方式迫使杨某某当场通过微信转给张某某5000元钱,并答应在6月底前再给付张某某5000元。6月3日被害人杨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0年6月5日,张某某家属退赔给被害人杨某某5000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单某某的供述,同案犯张某某的供述,有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人崔某某的证言,手机转账截图、辨认笔录及现场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且赃款已退赔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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