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响检刑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单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1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响水县,住江苏省响水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单某某曾因盗窃,于2013年1月14日被响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不予执行);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响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3日中午,被不起诉人单某某至响水县**镇**村被害人杨某某(姨妈)家,通过破坏防盗门纱网开锁入户的方式,窃得卧室内衣服口袋中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单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杨贵花人民币2000元,且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单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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