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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单某某破坏电力设备案)_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红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单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7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3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6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瑞希(执业证号:15304201711788807)、张华(执业证号:15304201910106781),云南云之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单某某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

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玉溪市红塔区**街道***组村民于2005年9月18日9时30分许发现玉溪市红塔区**街道***组安装在电杆上的变压器被撬翻在地,变压器内的铜芯被盗走,损失价值10000余元。经鉴定,现场被破坏的变压器外壳上提取的手印与被不起诉人单某某右手拇指捺印样本是同一人所留。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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