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单某某等人非法拘禁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73********,汉族,高中文化,系大实惠超市董事长,户籍所在地******区,住**********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等人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9日补充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10日上午11时许,为索要债务,被不起诉人单**、被不起诉人陈**、安**(已判决)等人经事先合谋,由被不起诉人单**、被不起诉人周**、被不起诉人安**、被不起诉人李**等人驾车到**镇**村宋**养鸡场,强行将被害人宋**带上被不起诉人单**驾驶的黑色帕萨特轿车,后将宋**带至**市**区花苑洗浴客房部交给安**,安**在限制宋**人身自由期间,持易拉罐对其进行殴打,当日下午17时许安兴合、被不起诉人单**将宋**送回**区**镇。经渭南市临渭区中医医院诊断,造成宋**闭合性颅脑损失、颜面部损伤、右桡骨远端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

认定上述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诊断证明、欠条、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单**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属初犯、偶犯,且有自首情节,并与受害人和解,取得受害人谅解,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