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单**,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73********,汉族,高中文化,系大实惠超市董事长,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市**区**办**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单**等人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9日补充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10日上午11时许,为索要债务,被不起诉人单**、被不起诉人陈**、安**(已判决)等人经事先合谋,由被不起诉人单**、被不起诉人周**、被不起诉人安**、被不起诉人李**等人驾车到**镇**村宋**养鸡场,强行将被害人宋**带上被不起诉人单**驾驶的黑色帕萨特轿车,后将宋**带至**市**区花苑洗浴客房部交给安**,安**在限制宋**人身自由期间,持易拉罐对其进行殴打,当日下午17时许安兴合、被不起诉人单**将宋**送回**区**镇。经渭南市临渭区中医医院诊断,造成宋**闭合性颅脑损失、颜面部损伤、右桡骨远端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
认定上述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诊断证明、欠条、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单**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属初犯、偶犯,且有自首情节,并与受害人和解,取得受害人谅解,决定对单**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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