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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单某某等3人赌博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单某某,男性,198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3********,汉族,小学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郯城县,住山东省郯城县******号。单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4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5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5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6月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3日夜间,陶某乙、陶某甲、单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东海县**镇**村**浴池二楼东侧卧室采用扑克牌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并由陶某甲负责抽头,涉案赌资六万元左右。

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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