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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单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勉检公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单某某,女,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1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区,现住广西防城港市****大道******单元**室。该单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单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年6月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5月底的一天,唐某某(已判刑)在家中先后接到朋友王某某、雷某某的电话,王某某、雷某某在电话中分别称两人正在西安市搞一个直销项目,让唐某某赶快到西安并加入这个直销项目。唐某某因没有啥事情干,随即到西安市找到王某某、雷某某,王某某、雷某某分别给唐某某介绍其正在合伙经营的直销公司,称所做的是香港朝峰集团的直销产品,主要给香港朝峰集团做品牌推广,唆使唐某某加入这个直销公司,称缴纳15000元现金就可以加入直销公司成为白金会员,就可以免费体验香港朝峰集团的直销产品,直销公司每月还会给铂金会员返还品牌推广费。唐某某问“你们搞直销有没有营业执照?”王某某等人说直销公司已经在商务部交了2000万元的保证金,目前正在排队申办手续。王某某等人又现场拿出香港朝峰集团执照的照片等,王某某用手机进行了拍照。王某某等人又把唐某某带到直销公司西安体验店内,体验店内有许多各地的会员当即给唐某某讲成为会员的好处。唐某某听了许多人的介绍后,慢慢感觉这个投资还可以。之后,王某某和雷某某又让唐某某看了直销公司的收入记录,发现每人一个月都挣了有两万元左右,唐某某就决定加入这个直销公司并成为铂金会员。

次日,唐某某在西安市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给雷某某现金15000元,加入了直销公司并成为白金会员。王某某以当时没有产品赠送为由,表示过段时间将直销公司的产品赠送给唐某某,唐某某将家在西安市的女儿的地址留下,两个多月后,直销公司将赠送的产品邮寄给唐某某女儿。唐某某又在西安待了两天后准备回勉县,离开时,王某某、雷某某又称直销公司将在河南平顶山举办个全国性集会,香港朝峰集团的领导也会到场,要求唐某某可以约叫些朋友,有愿意参加的,到时候也可以去听听。唐某某表示同意并返回勉县。回到勉县后,弟弟问唐某某到西安谈项目的结果怎样,唐某某就把经过告诉了弟弟,弟弟当即表示愿意到河南平顶山先去参加这个全国性集会。

2014年6月13日,唐某某、弟弟和妻子、及弟弟约叫的朋友,乘坐汉台区一体验店的包车,会同汉中的约五十人会员一起到河南平顶山市参会两天。会上,全国各地的会员分享了成功的经验,王某某上台讲了自己加入后的经历和感受,一直认为公司发展前景好,会员福利多,倡导让更多的人加入该直销公司。会后,唐某某等四人一起到了西安体验店,让弟弟等人也进行了听讲。弟弟等人当时便很动心,觉得这个投资也可以在勉县搞个体验店。王某某、雷某某当即表示可以帮助进行发展,并可以立即陪同到勉县指导进行业务开展。2014年6月16日左右,王某某、雷某某和唐某某、唐孝文等人一同来到勉县,着手在勉县城区宣传并设立勉县体验店。单某某也来到勉县,给会员介绍公司业务。

2014年7月28日,唐某某到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了“勉县朝峰小家电经营部”,地点设立在勉县三国文化广场附近的一间民房内,法人为唐某某,经营部在王某某、雷某某等人的帮助下,由唐某某及弟弟分别通过电话向朋友推介等宣传方式,吸引公众以每人15000元(白金会员)、5000元(金卡会员)、500元(普通会员)加入香港朝峰集团的直销公司并办理会员,承诺可以免费体验产品、按月返还会费(仅限于白金会员,共计返还13个月。第一月返还1000元现金,之后再返还12个月,每月返还2000元现金,共计返还现金25000元)。截止2015年8月中旬案发,唐某某等人以推销香港朝峰集团直销产品、返还会费等为由,累计发展朱某某、杨某某、关某某等70余人加入并分别办理了白金会员。期间,唐某某经常组织会员进行聚会,唐某某等人进行宣讲,倡导会员不停的发展下级会员。承诺每发展两名会员后,上级可从下级的会费中提成15%至3%不等的奖金。所骗取的现金,唐某某除部分用于返还会员会费外,其余现金全部以转账等方式支付给王某某、雷某某、单某某等人。2019年2月18日单某某到勉县公安局投案。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一,唐某某证言证实单某某和王某某、雷某某来到勉县,并且其将收到会费打款给王某某、雷某某和单某某,其中给单某某打款最多,有十几万元;但单某某供述其和唐某某都是雷某某发展的下线,其来勉县是雷某某叫来的,并未进行授课等组织、领导活动。唐某某只给其打款了五万元,其中大部份钱其帮助唐某某交给苟某某买了产品,一小部分兑换了自己的积分。两人的言辞证据无法形成印证。经过退查,勉县公安局称苟某某身份无法落实,单某某银行卡流水账单无法落实具体每笔唐某某的打款情况。第二,王某某、雷某某证言关于单某某在该组织中的主要职责、职务、层级等问题陈述不清。经退查,勉县公安局再次询问王某某、雷某某后二人供述基本一致,证实单某某只是在开展之初给来人讲解过经营模式,唐某某打的钱也主要用于了给其订货,交给了一个叫苟某某的人,并不存在领导层级的情况。第三,现有证据证实单某某并未发展下线,层级无法达到三层。

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单某某在该组织中的作用、角色不清,无法落实其组织者、领导者身份,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单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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