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单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沭阳县**镇**村。被不起诉人单某某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单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单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2日,被不起诉人单某某借款人民币四千元给陈某某,陈某某出具了人民币五千元的借据。因陈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双方合意由陈某某再出具人民币一万元的借据给被不起诉人单某某,但并无真实债务。2017年7月11日,被不起诉人单某某以上述两张借据分两次向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某某及保证人还款人民币1.5万元,法院于同年12月19日判决陈某某偿还人民币1.5万元。判决生效后陈某某未履行判决,被不起诉人单某某也未提起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沭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宿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