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烈检刑一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江苏省宿迁市,公民身份号码321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洋北镇**村**庄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2019年11月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20年2月17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单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5月29日退回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2020年6月29日第一次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5月18日、7月29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1月,被害人陈某某通过朋友赵某某从江苏省新沂市“****”汽贸公司,以68000元购买了一辆抵押车(车型:传褀GS4,车牌号:苏******,登记车主为潘某某),但该抵押车不能办理过户手续。赵某某将该车从汽贸公司提出来后开到淮北交给陈某某,陈某某驾驶该车在烈山区**镇正常行驶。2018年4月16日,犯罪嫌疑人单某某和两个担保公司的业务员(现人员身份不明)根据该车车辆GPS定位来到淮北市古饶镇***准备将该车收回。当日17时许,陈某某驾驶该车从供电所出门,单某某等人开车跟着陈某某,在行驶到烈山区**镇**村**庄子附近的时候,单某某等人驾车将陈某某的车辆逼停,陈某某下车询问情况时被其中一名业务员拉到一边,单某某趁机将该辆传祺车开走。后两名业务员也开车离开现场,单某某将传祺GS4车开到宿迁市宿城区洋北镇,停放在自己家的车库里。2018年5月初,单某某将该车以四万余元的价格卖给江苏省新沂市的房某某,并将卖车款据为已有。2019年8月21日,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鉴定:广汽传褀牌车的鉴定价格为116189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单某某不起诉。
扣押车辆退回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_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