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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单某某诈骗案)_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单某某,女,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11224198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苏州市虎丘区**花苑**区**幢**室。被不起诉人单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6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4月23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4月18日由本院决定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单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8年5月7日、2018年11月6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分别于2018年6月6日、2018年12月6日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单某某于2015年6月至7月,冒名“程某某”,以房屋买卖垫资为由,先后5次与被害人王某某签订借款协议,骗得人民币合计71万元。

关于借款的事由和用途,单某某、王某某、借款人三方之间说法不一。关于购房垫资是否真实存在、钱款到手后单某某是否实际用于购买房产,单某某与罗某某、高某某两方各执一词;而王某某虽为出借人,但其只能陈述借钱给单某某的事实,无法证实钱款的真实去向,其他借款人如赵某某、郭某某、付某某、邢某某、黄某某一直未能到案,“相城区**镇**路**号**幢**室”房产的具体情况公安机关也未核实。因此,本案还有重要证据亟待补充,仅凭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单某某构成诈骗罪。

综上,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上述重要证据仍未补充到位。本院认为,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单某某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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