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单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镇**大街**小区**栋**单元**室,务工。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国武,河北永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12月3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1年1月26补查重报。
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宁某某通过战友结识了姚某某,姚某某听说宁某某要找工作,就询问同事王某某是否有这方面关系,王某某便问朋友单某某是否能办理这件事,单某某谎称自己有能力安排人到承秦高速工作,需要好处费18万元,王某某收到宁某某的好处费后支付给单某某16万元钱。2013年单某某又联系到宁某某的父亲,谎称自己还能将宁某某安排到烟草公司去工作,两边工作可以同时办理,又向宁某某的父亲收取20万元钱好处费。2014年至2018年期间宁某某多次询问单某某工作办理的进度和结果,单某某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2018年底宁某某一直未得到参加工作的消息,便向单某某要钱,2019年5月单某某还给宁某某5.8万元钱。9月27日宁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10月8日,王某某退还宁某某支付的好处费18万元,10月15日单某某退还宁某某支付的好处费14.2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现本案证明单某某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认定的单某某诈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单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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